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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時事討論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罪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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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3-12-09
modified_at: 2024-03-25
author: "張品黎律師"
category: "法律知識 | 陪你說法"
tags: ["猥褻罪",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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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討論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罪之間的區別

By **張品黎律師** | 2023-12-09

藝人NONO被網紅開記者會指控曾性騷、性侵多女，而這當中受害者最小年齡只有15歲！另一位藝人炎亞綸也被網紅指控在交往期間「不顧對方感受，執意進入」，甚至趁對方不注意以手機拍攝影片，而當時這位網紅才16歲，即使擁有性自主權，在法律上仍是未成年人；在這裡就分別以NONO跟炎亞綸可能涉及有關未成年人的罪責來做討論！NONO的部分：根據網紅指控的內容，NONO帶15歲少女回家隔著洞口摩擦，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527 號刑事判決則認為：「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所以依照這則實務見解，NONO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不過還是需要依個案判斷當時的情形，才可以討論是對未成年猥褻還是性交。炎亞綸的部分：依照網紅的控訴，若是網紅說的內容屬實，網紅主張炎亞綸「不顧感受執意進入」，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而拍攝影片的部分，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規定，可能會面臨徒刑與罰金的懲罰。外流影片的問題可能會有同法第38條的問題。但在炎亞綸的回覆貼文裡提到，當事人的性愛影片被外流，並不是炎亞綸主動外流的，所以應該不成立同法第38條有關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的要件；不過炎亞綸因為拍攝而持有的性愛影片，可能會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而成罪。退步言之，縱使炎亞綸後來反駁說與對方是合意性交，性愛影片也非偷拍，但網紅當時是16歲，還是法律上所稱的未成年人！可能還是會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罪責哦！在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權，「積極的同意」才是同意！#張品黎律師#陪你說法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未成年人#性騷擾#猥褻#性交#metoo #nono #炎亞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