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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時事討論 警員偷拍停職後回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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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3-12-09
modified_at: 2024-03-25
author: "張品黎律師"
category: "法律知識 | 陪你說法"
tags: ["刑法", "個資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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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討論 警員偷拍停職後回鍋

By **張品黎律師** | 2023-12-09

一名陳姓員警遭踢爆同時「偷吃4女」！涉嫌偷拍及非法外洩個資等情事，卻在判決前先辭職，再重考警職，竟成功出現在112年的錄取名單中!今天想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該員警的行為，為什麼能這樣規避。該陳姓員警近五年前為了把妹，會在臨檢時偷偷錄下值勤時的畫面並外傳，其中就有錄到酒女的身分證等個資，並還利用職務之便，去查詢他有意追求的女孩的個資，甚至在約到女孩之後還偷拍與女孩之間的床事。該員警的行為遭警方懲戒，依規定予以記2小過懲處，並遭到調職其他地區，也因妨害秘密，移請台南地檢署偵辦。該員警因為害怕遭受免職處分，致往後皆無再當警察的可能，所以選擇在判決出來以前自提離職，以平民的身分入監服刑，出獄之後再考一次警職。順利「回鍋」南市警局，選填自願並沒回歸之前服務的二分局，選擇去五分局報到。該起案件最終經高院台南分院以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根據判決書指出，陳警員除了觸犯刑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等規定，他的行為戕害人民對他的信賴，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竊錄行為破壞善良風俗，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與不安全感。因其已坦白過錯，懲戒法院判休職兩年。去年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包括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關免職的相關條例，修正為:警察只要非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可不用予以免職。此項修正條文的出現正解決了警員因犯輕微案件而動輒免職影響服公職權益，若依原本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警察人員免職，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嚴重侵害警察人員應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修正過後的條例對警察工作權多了一層保障。不過上述的陳警員再次回鍋還是需先經過二個月的實務訓練，再由各級幹部就其品德、才能、生活表現及學習態度、工作績效等方面進行考核，合格才算警察，且分局長收到消息後也表示，有指示陳警員的所長要對陳員「懇談約制」，並以高標準來對陳員進行考核檢視。另外警政署鑒於近期發生多起員警利用警政系統查詢民眾個人資料，並洩漏給不肖業者使用，為有效維護民眾個人資料及公務機密安全，除將加強稽核機制，並要求各警察機關主動清查所屬員警有無違常使用情事，以維護民眾權益及強化員警廉潔觀念外，對於違法員警如調查事證明確，將從嚴究辦。希望能透過加強稽核及主動清查來避免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張品黎律師#陪你說法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刑法#個資法#偷拍#公務人員服務法
